事件 
    今年3月18日,吳先生到某飯店參加外甥的婚禮,席間,吳先生喝到興頭上時抓起桌上的酒瓶痛飲起來,突然覺得喉嚨處一陣刺痛。吳先生當即到附近的醫院進行檢查,診斷證明其喉嚨被一細鐵片卡住,前后共花去醫療費用1800元。吳先生事后找到當天舉辦婚宴的飯店,認為自己是喝了飯店提供的酒導致受傷的,因此飯店必須進行賠償。該飯店的負責人說當天酒席的酒水是免費贈送的,既然是不花錢的酒水,現在出了問題就不應該找飯店,如果要追究責任的話,應該找酒水的生產廠家。 
    
    說法
    律師認為,飯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到飯店就餐,事實上就與該飯店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因此該飯店作為服務一方的經營者不能危害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否則就得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酒水含有異物,從而造成吳先生的損害,酒水的生產廠家有過錯,同樣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作為消費者吳先生來講,他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索賠對象,目前,吳先生選擇飯店賠償,飯店就得承擔賠償責任。該飯店在對吳先生作出賠償后,依照過錯責任原則可向酒水的生產廠家進行索賠,飯店不能據此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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