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新鳳凰公司,并不意味著放棄對老鳳凰公司原有合同約定的合法權利。”代表業主維權的裴先生昨天對記者說。
千島湖鳳凰島產權式酒店部分業主與新鳳凰公司的官司二審開庭后(庭審過程詳見本報12月10日A4版《每年兩萬的租金降到八千》報道),主審法官表示先由業主和新鳳凰公司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在年底前作出終審判決。     記者昨天追訪新鳳凰公司的上級單位及部分業主時,雙方均表示正在協商之中。裴先生還代表業主提出3種和解方案:一是同意與新鳳凰公司簽訂協議,但年返還租金不能少于1.2萬元,業主可以享受30天的免費度假權;二是產權式酒店套房每年雙方對半使用;三是酒店套房業主自己使用,新鳳凰公司不得斷絕“三通”,即保證通水、通電和通航。
“和解的大門永遠向業主敞開著。”代表新鳳凰公司與維權業主進行協調工作的崔女士強調,新鳳凰公司是通過競拍方式取得鳳凰島產權式酒店的經營權,從國家法律層面來說,他們不用對老鳳凰公司的債權債務和其他民事責任承擔義務。
崔女士表示,業主在起訴中提出的要求都是與住宅區有關的事項,而千島湖鳳凰度假村是產權式酒店項目,兩者適用的是不同的法律。富陽賓館在將承拍受得的資產投資給新鳳凰公司經營后,只能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維護權益。而新鳳凰公司作為經營性企業,不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也只能依據《公司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與相關法律法規辦事。
對于業主提出的和解方案,崔女士表示可以向公司領導反饋,并與業主協商,但不論采取哪種和解方式,千島湖新鳳凰休閑度假村都須按產權式酒店的模式進行管理。
據了解,由于在余姚和云南大理的產權式酒店項目投資失敗,陷入眾多官司,老鳳凰公司的實際投資人陳文鴻目前已被有關部門限制出境。
| (本文已被瀏覽 1906 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