飽受詬病的“12時退房”規則正在被悄悄打破,1日起,包括廣州在內的全國300多家星級酒店在攜程旅行網的倡議下,聯合舉行“延遲退房”活動,多數酒店將退房時間延遲到了14時,有的則延遲到了15時、16時。而以前,客人只要超過中午12時還未退房,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費。  全國300多家星級酒店在攜程旅行網的倡議下聯合舉行“延遲退房”活動,無疑有利于“12時退房”規則的松動,某種程度上也體現出了這些酒店尊重消費者權益的態度。但這畢竟只是這些酒店自覺舉行的一種活動,而缺乏來自外部的有力約束,因此其做法很難維持長久,此次“延遲退房”活動持續至7月31日,僅為期兩個月,足以說明這一點。更何況,全國還有大量未參加此次活動的酒店,輕言打破“12時退房”規則顯然為時尚早。 
    既然一天有24小時,住宿時間按24小時計算實屬天經地義之事,諸多酒店所以漠視旅客這一天經地義的權益,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經營管理便利,因為旅客多是在下午入住酒店,“12時退房”便于酒店整理房間接待新的客人。酒店希望獲得經營上的便利可以理解,但不應該以犧牲旅客的便利為代價。 
    盡管多數酒店會在柜臺前懸掛12時屬結算時間的告示,這似乎是與旅客締結了“12時退房”的約定,但是《合同法》規定,特別限制另一方權利的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而不到24小時也要按一天來計算的“12時退房”規則,損害了消費者理當享有的公平交易權,也明顯違背公平交易這一基本商業準則。所以,即使酒店事先告知12時為一個計算時間,也不能免除其必須提供24小時服務的責任,不能成為“12時退房”規則成立的理由,更無法否定該規則違法與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性質。 
    也正因為如此,破除“12時退房”規則不能僅寄希望于部分酒店的短期自覺,而應從維護與保障消費者權益出發,通過立法修訂有關旅館業管理規定,去除其中涉嫌違法亦不合理的“12時退房”規則,而代之以一天住宿時間以24小時計算的合法、合理規定,以使消費者住酒店時的公平交易權獲得堅實的法律保障,從而使公平交易的商業基本準則得到更大程度的維護與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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