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大型酒店的酒水飲料獨家供應權,一年價值50萬元。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向本報獨家發布6起酒水商業賄賂案件。杭州蕭山臨江賓館、杭州第九頻道茶吧、杭州德納咖啡酒吧都因為各種名目的“進場費”被工商部門查處。這些案件也從側面反映出,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酒水品種單一背后的違法利益鏈條。 
    為收進場費, 
    炮制“租賃費” 
    2006年9月8日,蕭山臨江賓館與神龍貿易公司(酒水供應商)簽訂了《酒水購銷協議書》。明確約定:賓館向神龍貿易購買所需的全部酒水、飲料、牛奶等產品,每年30萬元。雙方以寄賣的形式開展合作。寄賣期間,賓館提供倉庫、吧臺等場地供神龍貿易使用和堆放產品,并收取6.8萬元堆放費,合作期限為兩年。 
    但工商部門調查發現,事實上,雙方并不存在租賃的事實。此外,賓館將酒水銷售的收入也計入“公司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說明兩單位之間也不存在寄賣關系。事實上,酒店炮制這樣一份所謂的《協議書》,目的就是希望掩蓋6.8萬元是酒水進場費的本質。 
    最后,工商部門認定,該賓館以倉庫、吧臺租賃費的名義,以不實入賬的方式,向銷售者收取金錢的行為,屬于商業賄賂。 
    一次檢查 
    抖出3家受賄企業 
    去年6月,工商部門對杭州林氏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結果發現該公司和杭州春迪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德納咖啡酒吧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區第九頻道茶吧三家單位分別簽訂了供貨協議。 
    林氏酒業為了將自己所經銷的酒水銷往這三家單位,謀取進場交易的機會,在三家都沒有提供相應服務的情況下,向三家單位支付贊助費、端架陳列費、新品條碼費等費用共計12萬元;并且未將上述支出費用記入財務賬。 
    工商部門認定,林氏酒業支付給上述三家單位12萬元,屬假借“贊助費、端架陳列費、新品條碼費”名義而給付的商業賄賂。其目的是為了銷售自己的產品。這一行為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商業賄賂中的賄賂行為。破壞了市場正常競爭秩序,排擠了同業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50萬元/年, 
    天意世紀賣掉酒水獨供權 
    去年,工商部門調查發現,溫嶺市天意世紀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別在2006年、2007年和臺州市王氏酒業有限公司、溫嶺市太平日盛酒業貿易商行簽訂《合作協議》。 
    協議約定,王氏酒業有限公司為天意世紀唯一酒水供應商,其他任何酒水產品未經王氏酒業同意不得入場,其他任何品牌在未經王氏酒業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在場內進行促銷活動,并支付給天意世紀全年50萬元的買斷費。在另外一份協議中,同樣約定太平日盛以50萬元買斷天意世紀的酒水供貨權。最終,工商部門認定,該案件屬于酒水商業賄賂,排擠同業競爭。 
    商業賄賂和 
    酒水單一現狀密切相關 
    日前,省消保委針對餐飲行業的不公平條款開過一個專題論證報告會。 在會議上有專家分析認為,商業賄賂與餐飲行業的不公平條款息息相關。      他們認為,酒店酒水品種單一,是消費者意見最集中的問題之一。而導致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就是餐飲企業設置進場費這一進店門檻——“想在我這賣酒水,就得先交錢;交錢之后,別人就進不來! 
    而事實上,一個酒水供應商能提供的酒水是有限的,所以一旦酒店供應權被買斷,那么品種必然出現單一的情況。酒店通過這種方式,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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